| 一、管委财务管理执行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制,财务室是管委的财务管理部门,每月向书记、主任各报本月财务报表一份。 二、现金管理 1、各部门收到的现金,必须按规定及时交送财务部门。财务室库存现金金额不得超过500元。 2、现金的存、取必须有专车,大额现金的存取,除司机、财务人员外,应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。 3、因出差或特殊情况需借用现金,须经管委书记批准。 4、各项开支都必须按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,不得坐支,不得私设“小金库”,不得以白条抵现,更不能挪用公款。 5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,使用现金。 三、票据管理 1、各科室使用转帐支票,须经领导批准后,方可签发。禁止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,并做好支票登记工作,支票不得转借他人或交给不可靠的人代办。 3、取用支票,须在5日内持发票到出纳处报销,如没有使用应将支票退回。 4、不得用转帐支票购买与原批准项目无关的物品,不得用转帐支票办私人事情。 5、由出纳人员购买、发放、登记、保管、撤消票据。 四、外出办事及来客招待有关规定: 1、管委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及来客招待用餐实行现金支付的方式,特殊情况需经管委书记批准。 2、需用餐开支时,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报告,批准后方可执行,较为重大的活动用餐需经管委书记批准。 3、全体工作人员本着节俭的原则,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。 4、用餐凭证需经管委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。 5、机关来客及会务招待,需由行政办公室报管委书记批准后统一办理。 五、开支权限 1、日常办公用品支出由书记审批;市、区专项款、工程费及重大开支由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。 2、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开支计划及开支项目,应将会议纪要或批示抄送财务部门一份备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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